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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分享: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11/15 10:45:46 字体: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增值税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交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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