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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损失,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但不包括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
(1)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对于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第三,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预计负债
注意:按上述顺序确认投资损失后仍有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长期股权投资转回时,应先冲回备查登记,再减少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最后有余额则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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