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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主要有: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7)缝纫业务,征税增值税;
(8)融资租赁业务。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9)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10)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11)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13)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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