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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级《经济法》新增税法内容:增值税知识点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9/12/23 14:09:16  字体: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分为三种形式:免税并退税、免税不退税、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的适用范围

  1、出口货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方可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出口企业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者是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往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等。

  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退税。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退税率:17%、15%、14%、13%、11%、9%、8%、6%、5%等。

  四、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免、抵、退”的计算方法

  1、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抵减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企业免、抵、退计算实例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①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②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

  (1)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2)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外贸企业“先征后退”计算实例

  五、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处理

  (一)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的负责机关

  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二)旧设备出口企业的范围及方式

  “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三)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应退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须持有的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相关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外购旧设备的税务处理

  (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的税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七)

  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税务处理

  (八)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的审核

  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的,按照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办法

  (一)卷烟出口企业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2、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出口额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三)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相关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业务的退免税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九)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①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②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③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十一)违章处理

  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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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保会计网校论坛《中级经济法》版主 安徽人家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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