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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最主要的难点就在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但是,只要你理解了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利息调整的处理,对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的理解就不成问题了。
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上面这一堆文字转化为分录就是: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银行存款(收到的税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分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贷:财务费用
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这个公式的理解,可以把长期应收款的余额理解为本利和,而未实现融资收益理解为利息,所以用“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就是本金的期初余额,然后用本金×实际利率,就是当期应该摊销的利息。
【例题·计算及会计处理题】2008年1月1日,正保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出售大型设备一套,合同约定的价款为2 000 000元,分5年于每年末分期收款,每年收取400 000元。该套设备的成本为1 500 000元,若购货方在销售当日支付货款,只须付1 600 000元即可。假定正保公司收取最后一笔货款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取增值税税额340 000元,企业经计算得出实际利率为7.93%。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编制各年的会计分录。
【答案】正保公司各年的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 2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6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500 000
贷:库存商品 1 500 000
2008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4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 880 [(2000000-400000)×7.93%]
贷:财务费用 126 880
2009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4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05 222 ((2000000-400000)-(400000-126880))×7.93%
贷:财务费用 105 222
2010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4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1 846 ((2000000-400000-400000)-(400000-126880-105222))×7.93%
贷:财务费用 81 846
2011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4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6616((2000000-400000-400000-400000)-(400000-126880-105222-81846))×7.93%
贷:财务费用 56616
2012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74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9 436(400000-126880-105222-81846-56616)
贷:财务费用 29 436
以上各期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额是套用的前面的公式计算出来的,当然也可以通过表格的方式来计算,最终的结果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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