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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的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应收股利(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负债科目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借方差)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借方差)
盈余公积 (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贷:资产科目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应收股利 (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借方差)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借方差)
盈余公积 (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方差)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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