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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符合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① 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② 公开。包括公开的方式、公开的地域标准、公开的时间标准,构成了新颖性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
第一,公开的方式。专利法上公开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出版物公开或书面公开。二是使用公开。三是其他方式的公开。
第二,公开的地域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混合标准。
第三,公开的时间标准。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的时间标准,即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③ 抵触申请。所谓抵触申请是指由于在先申请的存在,使得在后申请的同一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先申请在被公布以前撤回、放弃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则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3)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3.实用性
实用性一般具备三个条件:(1)具有可实施性;(2)具有再现性;(3)具有有益性。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包括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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