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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物的概念和种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09 10:11:29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注意1: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例如,精神产品不是民法上的物,由专门的法律调整,如专利由《专利法》调整。但有时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以专利权出质。

  注意2:《物权法》对“物”没有给出直接的定义。只是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考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二)物的种类

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可移动的房屋,如街头报亭,不属于不动产。)   第一,两者的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第三,诉讼管辖不同。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如锅炉房的烟囱)为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第一,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而有些法律关系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第二,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 
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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