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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九、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产生的成员权三种权利构成。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种权利共同作为一个整体出现,不得分离。权利人不得保留专有部分所有权而抵押其共有部分,也不得保留成员权而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其权利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物权法》所称的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1)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2)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3)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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