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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担保方式的特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5 08:56:0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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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十七、担保方式的特征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1.合同的担保方式一般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都是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而设立,称为约定担保。

  (2)留置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无须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称为法定担保。

  (3)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简称人保)

  (4)抵押、质押、留置,是以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简称物保)

  (5)定金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担保的基础,称为金钱担保。

  2.反担保

  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1)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2)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3)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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