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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知识点十二、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的无效与处理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注意:上述情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的例外。
2.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权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其他标的物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②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③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3.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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