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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赠与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7 09:25:2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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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知识点八、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概述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赠与合同属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

  2.法定撤销

  (1)当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3)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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