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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0 10:59:4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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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知识点十五、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1)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部分,可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以招标的方式订立。

  (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验收合格 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验收不合格 可以修复 修复后验收合格 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3.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

  (1)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承包人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5.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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