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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
1.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准入
对于总行级机构,实行核准制的准入管理方式。对于银行分支机构,实行由银行上级行自行授权、事前报告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备案制准入管理方式。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取消其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1)因法定事由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接管;(2)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其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1)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或者备案擅自经营结售汇业务;(2)在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核准或者备案中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供虚假信息;(3)违规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4)未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履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
2.远期结售汇业务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准入
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2)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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