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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一)外商直接投资
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将一定限额内的外汇资金(目前为5万美元)结汇使用,无需提交支付用途凭证等凭证。
2.在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时,需要先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减资、转让股权、清算、撤资等事项作出批复。之后,外汇管理部门以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等为依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撤资金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将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者用于境内的再投资。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不受限制。
(二)境外直接投资
1.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2.允许境内企业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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