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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1 10:59: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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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资格,以及对保险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和外汇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一)保险公司的外汇业务

  外汇保险是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最主要形式。所谓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

  1.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财产保险,保险经营机构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一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二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者实现;三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国际租赁、国际银团贷款或者其他国际融资形式存在或者实现;四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

  2.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身保险,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一是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二是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

  (二)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

  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经营范围变更等。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保险业务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与外汇保险有关的外汇收支管理

  外汇保险项下的外汇收支包括保费、赔偿、保险金、再保险保费、摊回赔偿、退保费等。

  (四)保险公司资本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保险经营机构资本金本外币转换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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