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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标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2 11:50:21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标准

  1.银行卡的计息标准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2.银行卡的收费标准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①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②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1)ATM跨行取款交易

  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

  (2)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

  ①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

  ②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

  ③对特殊行业或商户予以适当优惠:

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 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元;对批发类的商户,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16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元。 
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的商户 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 
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 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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