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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银行卡的风险管理
1.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审查
发卡银行在向持卡人发行信用卡之前,应当对信用卡的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2.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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