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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3.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4.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5.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6.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7.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四)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银行结算办法》确立了“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三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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