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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被监管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行为的处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2 11:08:1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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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五、被监管主体及有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被监管主体及其他有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2.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逃汇 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 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套汇 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 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 共有9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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