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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托收承付的拒绝付款处理
1.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有7种情形: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2.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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