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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一、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
1.保证的当事人
(1)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2)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3)被保证人是指票据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2.保证的格式
(1)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其中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
(2)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如果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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