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接收最新考试资讯
及备考信息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九、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1.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有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有上述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2.监督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对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管理。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4.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