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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驰名商标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01 10:49:08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一、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1.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害其驰名商标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法定情形的案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3.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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