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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税法考试内容预习——营业税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1/31 14:11:22 字体: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营业税法(预习建议:熟悉教材内容,建议打破本章教材结构,将同行业有关的知识点总结在一块)

  基本内容

  1.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1)纳税义务人(2)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

  1.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税目与税率(1)税目(2)税率

税目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
娱乐业5—20%

  【提示】:(2012年部分地区营改增,2013年教材部分内容可能会受影响变动)

  1.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2.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算营业税;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3.计税依据(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2)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全额计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营业额,它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二)差额计税:列举项目

  (三)核定计税依据: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其他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才可以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五)税额扣减: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免负担的增值税。

  1.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

  2.扣税方法:①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②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3.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4.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1)应纳税额的计算(2)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5.税收优惠(1)起征点(2)税收优惠规定

  6.征收管理:

  预习效果(以金融业为例)

税目①包括贴现、押汇方式和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都属于贷款业务。②融资租赁业务。③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④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⑤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的离岸银行业务
计税依据①贷款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②金融经纪和其他金融业务:手续费收入(全部收入-支付给委托方的价款)③融资租赁: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④金融商品转让:营业额=卖出价(不扣任何费用)-买入价(不含各种税费,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红利收入)
税收优惠①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征税。③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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