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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免试的基本规定
根据现行考试制度,免试有两种形式:1. 《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2. 相关国际互惠的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审计、经济、统计)的人员(包括院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部分专长科目。
老考生申请者应填写《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见附件1),新考生申请者应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10年度)》(见附件2),均为一示两份。并向报名点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省级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核准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二)相关国际互惠的规定
目前,中注协与香港会计师公会、英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签署了互免实施协议。
二、 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 申请者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免试科目相关的发表作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为一示两份;并填写《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10年度)》(均一示两份);
(二)申请时间
申请免试的报考人员应于5月24日-6月10日(不含公休日),携带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免试申请手续。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1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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