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09年注税考试报名:08年12月20日-09年1月12日
各辖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事厅《关于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通[2008]32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6月19日下午、20日和21日全天,共两天半时间。
二、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下同)满8年者。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者。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者。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者。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1年者。
6.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当年年底。
(四)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台湾考生,其报名资格审查依照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执行。
三、报名组织
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传照片、现场审核、现场缴费的报名组织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12月20日——2009年1月12日,报名网址: http://www.czks.cn。网络报名及考务咨询:86617131。资格审核咨询:85681918。
完成网上报名并且照片审核通过的新考生请于2009年1月13日-14日(9:00-11:30,14:00-17:00)到常州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现场审查,地点:常州市北直街35号1楼。现场审查时考生需携带如下材料:
1.网上完成后打印的报名表1张;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限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免试部分科目人员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
5.2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
以前参加过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老考生,请根据上次考试的档案号进行网上报名,于2009年1月13日~14日到常州人事考试中心交报名表。对于档案号遗忘者,江苏省人事考试网站(网址:http://www.jsrsks.com.cn )将提供相关档案号的查询服务。
考生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接受报名资格审查,则算作自动放弃,网上报名信息无效。
四、考试科目及管理模式
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仍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即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与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五、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题为主观题,采用网络阅卷,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请务必在考前提醒考生: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文本储存编辑功能)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开始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的,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六、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6]184号、苏财综[2006]86号)精神,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60元(含考务费、试卷费、答题纸[卡]费等)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常州市人事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