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09年注税考试报名:08年12月31日-09年1月12日
关于做好我省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湘人函[2008]95号
各市州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7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网上报名时间
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2日。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6月19日 | 下午2∶00--4∶30 | 财务与会计 |
6月20日 | 上午9∶00--11∶30 | 税法(一) |
下午2∶00--4∶30 | 税法(二) | |
6月21日 | 上午9∶00--11∶30 | 税收相关法律 |
下午2∶00--4∶30 | 税务代理实务 |
三、报名条件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按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以及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程序和要求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缴费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应试人员须登陆湖南省人事考试网(http://pta.hnrst.gov.cn/),点击主页上“考试报名”,按有关要求在网上填写本人真实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采用JPG格式,大小为10-20KB,像素高宽为170*130)。
(二)网上报名成功后,应考人员下载报名信息登记表,由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新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资格审查相关材料,按属地原则到所属市州的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缴费;续考人员可直接缴费。资格审查和缴费地点详见1月12日湖南人事考试网。
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的应考人员请到湖南人才市场二楼(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电话4688383)进行资格审查和缴费。全省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的时间统一为2009年1月14-16日。
(三)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为每人每科51元。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缴费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须征订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报考人员,请下载教材征订表填好后,在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时一同办理征订手续。
(四)打印准考证。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并缴费的应试人员请于6月15日至19日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在考试当天应试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在规定时间内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己承担。
(五)跨省转考的考生,必须携带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在考试报名规定的时间内到湖南省人事考试院考务二部办理转考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否则,以往年度考试成绩无效。
五、工作要求
各地在现场资格审查时,必须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书,注意审核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人办发[1996]52号文件规定,省职改办将在发证前对各市州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通过考试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不得发给资格证书,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2004]第3号)第七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人事考试部门务必于2008年1月9日前将现场缴费和资格审查地址、电话、联系人报省人事考试院考务二部(电话:2216500),并于4月15前做好报考人员信息上报工作。
六、教材征订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及考试辅导教材征订发行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各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配合当地考试中心做好报名工作并同时做好教材征订;在报名结束后,即将《考试辅导教材征订表》汇总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七、其它事项
(一)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共五个科目。其中《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请在考前务必提醒考生:(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表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作答。
(二)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报考五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为合格;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须在当年通过为合格。合格人员颁发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省人事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