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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重点:个人所得税(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3/21 08:55:46 字体: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一)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征税项目几项特殊规定

  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一)范围:29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二)特别项目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1)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属于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征税。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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