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一学习要点:消费税(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5/06 08:52:00 字体: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此外,还包括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应税消费品中,除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于1995年1月1日、钻石及钻石饰品2002年1月1日起,铂金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由生产、进口环节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外,其它的应税消费品都是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一次性缴纳,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同时,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增加在批发环节征税的规定。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