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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三节 税目及税率
一、税目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
烟;酒及酒精(“果啤”属于啤酒范畴;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和宝石坯);鞭炮、焰火(体育用的发令纸和鞭炮引线不征消费税);成品油(含生物柴油、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包括实木装饰板)
【例题】(2007)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
A.高尔夫球包
B.竹制筷子
C.护肤护发品
D.电动汽车
【答案】A
【例题】(2008):纳税人生产销售下列轮胎(非子午线轮胎)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
A.翻新轮胎
B.公共汽车轮胎
C.摩托车轮胎
D.汽车与农用拖拉机通用轮胎
【答案】A
【例题】(2009):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应征收消费税的有( )。
A.某企业外购大包装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后销售的
B.其卷烟厂自产烟丝用于生产卷烟的
C.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将外购化妆品大包装加工成小包装后销售的
D.某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的已税轮胎直接销售的
E.某地板厂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的实本地板
【答案】ACE
二、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一)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注意对小排量汽车税率上的优惠政策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3、白酒、卷烟应税消费品既有定额税率又有比例税率。
2009年5月1日起,卷烟税目税率做了重大调整,要引起注意。2009年1月1日起,成品油税率做了重大调整(成品油税费改革结果)。
(二)特别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3、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类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4、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从高适用税率,即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为150元
【例题】(2009):根据消费税的现行规定,下列卷烟征收俏费税适用税率错误的是( )。
A.白包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45%的比例税率征税,同时按定额税率征税
B.残次品卷烟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C.委托加工的卷烟按服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D.手工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40%的比例税率征税,同时按定额税率征税
【答案】D
5、酒的适用税率规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勾兑/配制/炮制的酒,适用白酒税率,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适用"其他酒"的税率。
6、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不再实行减征30%征税优惠,恢复按法定税额征税。
7、对于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
8、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 ;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9、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对进口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10、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例题】(2009):关于消费税的税率,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B.消费税对卷烟、白酒实行复合税率,是为了更有效的保全消费税的税基
C.消费税对啤酒实行定额税率,是因为啤酒的计量单位不规范
D.消费税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但税率较低,是为了限制消费而不限制生产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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