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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这些行为包括( )
A.注册税务师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B.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C.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D.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在一个会计年度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规定》1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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