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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冲减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所以两者存在差异,所以会计处理是按会计的规定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税法的规定确认收入,这里属于税会差异,属于调表不调账的情形。
在建工程试运行的收入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这里存在税会差异,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
例如:企业在建工程成本100万元,试运行取得收入10万元,发生成本5万元。
会计处理是:
借:在建工程 5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5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在建工程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调增收入10万元,调增成本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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