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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案例】爱达公司属于已经高科技公司,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较快。2010年12月底,购入一项新固定资产,原价为1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200元,公司考虑到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向注册会计师咨询,纳税中采用何种方法才能既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又能更大程度的对企业有利。
【分析】因为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所以,公司在纳税调整中,可以选择的折旧方法有三种,分别是按3年的直线法计提折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1)采用3年的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一年应计提折旧额=(10 000-200)÷3=3266.67(元)
第二年应计提折旧额=(10 000-200)÷3=3266.67(元)
第三年应计提折旧额=(10 000-200)÷3=3266.66(元)
(2)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双倍余额年折旧率=2/5×100%=40%
第一年应提的折旧额=10 000×40%=4000(元)
第2年应提的折旧额=(10 000-4 000)×40%=2 400(元)
第3年应提的折旧额=(6 000-2 400)×40%=1 440(元)
从第4年起改按平均年限法(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4、第5年的年折旧额=(10 000-4 000-2 400-1 440-200)/2=980(元)
(3)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除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年数总和。
具体各年折旧金额计算如表5-1所示:
表5-1 年总总和法折旧计算表
金额单位:元
年份 | 尚可使用年限 | 原值-净残值 | 变动折旧率 | 每年折旧额 | 累计折旧 |
1 | 5 | 9 800 | 5/15 | 3 266.7 | 3 266.7 |
2 | 4 | 9 800 | 4/15 | 2 613.3 | 5 880 |
3 | 3 | 9 800 | 3/15 | 1 960 | 7 840 |
4 | 2 | 9 800 | 2/15 | 1 306.7 | 9 146.7 |
5 | 1 | 9 800 | 1/15 | 653.3 | 9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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