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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指导]税法适用原则的区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2/01 17:22:44 字体:

  1.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举例】2008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申报缴纳的期限为4个月;2008年1月1日后,所得税税率为25%,申报缴纳的期限由4个月改为5个月,在汇算清缴2007年的所得税时,因为这是去年的业务,根据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计算所得税时要用33%的税率,申报期限是5个月。因为税率属于实体法的内容,而纳税期限为程序法的内容。

  2.新法优于旧法,是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时,新法优于旧法。是事件发生时,新法与旧法都已经颁布了。新法与旧法对此都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新法。

  【举例】李某在2008年3月31日取得当月工资,在3月发放工资,计算个税,扣除2000元,这体现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因为在2008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3.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要求新的法律(注意这里的新法通常是指实体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不能搞“秋后算账”。如果可以溯及既往,那么大家不清楚现在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在做经济决策时畏首畏尾,瞻前顾后,就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举例】10年前做某事不受任何限制,当时不存在违法之说。但是10年后的今天法律规定了,谁做了某事就必须要拘留15天。这个时候,如果以前做过某事是没罪,但是如果在该项法律条文生效后做了某事,那就是要被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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