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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指导]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2/01 17:21:13 字体: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特别说明

混合销售行为
  依主业判断,交那种税。
  (1)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1.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的混合行为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
  3.电信单位:无限寻呼机、移动电话+电信服务—营业税;不提供电信劳务服务—增值税。
  4.林木销售+管护服务—增值税;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服务—营业税(其中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止、植保劳务收入免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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