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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进项税 运费收、付种类 |
销项税 |
进项税 |
备注 |
销售货物收取运费(A) |
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征销项税,涉及的销项税=A/(1+货物适用税率)*货物适用税率 |
—— |
销售货物一同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定是含税的),适用所销售的货物适用的税率(17%或13%),如果所销售货物为免税货物(免税农产品除外),运费也就不必计算销项税了。 |
购买或销售货物支付(负担)运费(B) |
—— |
支付运费如果取得运输发票,运费可以按7%计算抵扣,即可抵扣进项税=B*7% |
注意只有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是可以抵扣的,而其他的比如保险费、装卸费等运杂费则是不可以计算抵扣的。另外,再涉及到管理不善的毁损时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进项税转出处理一般计算为运费成本/(1-7%)*7% |
关于进项税转出计算的小说明:
一般情况下进项税转出都是直接以毁损的价款直接乘以适用税率的,而运费和免税农产品管理不善毁损时是先除以1-税率,再乘以税率呢,这是为什么呢?
解:这是因为一般货物都是凭票抵扣的,计入成本的价款即为我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也即计税基础:比如购进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元(1000*17%);则这批钢材的入账成本即为1000元,假如这批钢材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则需要转出的进项税=1000*17%=170(元)(与之前购进时的进项税是一致的);
而免税农产品和运费则是计算抵扣的,计入成本的价款并不是票据上注明的价款:假如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农产品,购货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元,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是可以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则可抵扣的进项税=1000*13%=130(元),而计入成本的价款为870元(1000-130),假如这批农产品管理不善损失,在计算进项税转出额时就需要先将成本价还原为发票上的金额=870/(1-13%)=1000(元),然后在乘以税率13%计算进项税转出额,即为870/(1-13%)*13%=130(元)(也是与购进时的进项税一致的)。
实际上在进项税转出上处理的不同就是因为在抵扣方式上的不同,一类是凭票抵扣的,这种情况的进项税转出额=成本*税率;而另一类是计算抵扣的(仅限于免税农产品和运费),其进项税转出额=成本/(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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