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金 来 源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
无关联性 |
①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利率制约) |
||
关联企业借款 |
利率制约 |
处理原则同① |
||
本金制约 |
②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特例: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
自然人借款 |
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 |
处理原则同①、② |
||
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 |
符合条件只受利率制约条件: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签订借款合同 |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