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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民事法律行为,要注意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范畴,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①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表意行为)
②是一种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为目的的行为(啥目的?设立、变更、中止)
③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不合法的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3、实质成立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实这里是有效要件,如果不符合这三个条件之一,可能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4、分类
教材上列举了7种分类,应该说都是比较好理解的。
特别注意: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5、形式
口头、书面、试听资料、默示(不作为叫沉默、行为表示叫推定)
教材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节还讲到了“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这个内容基本上不用看。因为这里列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有差异。我们现在都用《合同法》的规定。相关内容在2011年版教材第127-128页。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中合同效力的比较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
欺诈、胁迫 | 无效 | 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未损害:可变更、可撤销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集体利益 | 无效 | 无效 |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 无效 | 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 无效 | 无 |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无效 | 无效 |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 无效 | 效力待定 |
无权代理 | 效力待定 | |
无权处分 | 效力待定 | |
重大误解 | 可变更、可撤销 | 可变更、可撤销 |
显实公平 | 可变更、可撤销 | 可变更、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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