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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证权告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2、听证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对符合法定听证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3、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如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某种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5、组织听证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所获得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此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进行辩论。
6、制作听证笔录。对在听证会中出示的材料、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辩论等过程,应当制作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应与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归档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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