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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税务机关作为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主要有:
A、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B、税收管理权。
C、税款征收权。又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滞纳金的计算: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D、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税务检查权。
F、处罚权。
G、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税务机关的义务:
A、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B、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
C、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D、受理减、免、退税申请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
E、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
F、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G、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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