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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
A、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B、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C、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D、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E、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F、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G、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H、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I、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
A、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B、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
C、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D、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F、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G、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H、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I、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欠税行为、偷税行为、抗税行为、行贿行为、骗税行为、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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