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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主要包括: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为还包括财政机关和海关。
税务机关的职权:
1、税务管理权。
2、税收征收权。
3、税收检查权。
4、税务违法处理权。
5、税收行政立法权。
6、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务机关的职责:
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 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人库,不得截 留和挪用。
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 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 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等纳税人。
纳税人的权利14项。
纳税人的义务10项。
其他税务当事人主要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标志(即出现应税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原因: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原因: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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