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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主要注意税法与民法、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第一,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
第二,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
第三,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
区别:
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
第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
第三,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联系:
第一,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
第二,对税收犯罪的刑罚,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
第四,税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区别:
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刑法是通过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罪犯的惩罚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税法是调整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
第三,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来说,对税收法律责任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而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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