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债权法律制度学习之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1/11 13:47:24 字体:

  1、约定了交付地点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这里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此时交给承运人后,风险就发生转移,转移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