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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渎职罪汇总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3/21 11:46:11 字体:

序号
- 
主体
客体方面表现
区别
备注
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工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务人员
“情节严重”:1、3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2、3人次以上; 3、司法提建议仍不移交; 4、以罚代刑; 5、阻止移交;6、隐瞒毁灭伪造证据;
1、徇私枉法:司法机关、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海关、责任人员。
受贿罪:牵连罪,从重处罚
2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重大损失”:1、10万以上;2、不满10万但收贿情节恶劣。
1、玩忽职守:过失;2、滥用职权:非税务人员;3、与纳税人勾结:逃税罪或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共犯;
收贿: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3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重大损失”:1、10万以上;2、不满10万但发售25份专票或50份其他发票或合计50份,或收贿情节恶劣。
与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属共同故意,按共同犯罪处罚
受贿罪:牵连罪,从重处罚
4
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海关、外汇管理局
“重大损失”:1、10万以上;2、不满10万但收贿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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