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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进口卷烟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残次品卷烟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确定税率,手工卷烟不分类别,一律按56%税率计征。
3、2009年1月1日——2011年9月30日:
A、对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B、生产企业对外销售不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C、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予以退还。
4、2011年10月1日:
A、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B、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C、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退还所含消费税
5、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证明单”管理。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规定纳税。
6、生产企业外购应税消费品,大包装加工小包装或者不经加工只贴商标对外销售的,正常征收消费税。
7、修理首饰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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