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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注意:
1.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在此科目中核算。
2.本科目不含增值税。
3.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提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税费的账务处理
注意:
1.企业收到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如果教育部门根据办学情况,将部分教育费附加退给办学企业作为办学补贴,企业收到办学补贴时,应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3.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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