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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代履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4/10 14:15:03 字体:

  1.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2.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3.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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