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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三)包装物的规定:
(四)酒类其他规定:
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计税价格的核定(注意单选、多选题)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四)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换取生产资产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五)关于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处理(了解)
(六)新增: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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